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电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邦宽线58公里遵化市堡子店镇春兴便千家超市门口,与正在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行人朱某某,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朱某某受伤,裴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在赵某某与朱某某事故中,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在赵某某与裴某某事故中,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裴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临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明玉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