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邦宽线58公里遵化市堡子店镇春兴便千家超市门口,与正在由南向北横穿马路的行人朱某某,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朱某某受伤,裴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在赵某某与朱某某事故中,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在赵某某与裴某某事故中,赵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裴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临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明玉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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