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07时20分许,赵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面包车,沿青县1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01KM+401M处变更车道时,与顺行的在快车道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碰撞后翻入逆行道,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司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造成司某某当场死亡,赵某某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青县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增松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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