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01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鄂C****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丹江口市水都大道由城区往农夫山泉方向行驶,行至水都大道人才公寓路段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因胸部严重损伤死亡。经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丹江口市人民路221号,联系电话1570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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