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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甘肃省景泰县****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超载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从“**砂石料厂”出发,沿便道行驶至101省道132KM+400M交叉口处左转弯时,与高某某驾驶的超载的“豪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甘肃民安司法鉴定所、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景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菊

                                书记员:张永炜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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