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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上午7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搭载被害人万某某和务工人员陈某某前往苹果园摘苹果,沿**路行驶至礼县**镇**村**路段后,因路面崎岖操作不当,致被害人万某某坠车死亡。礼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驾驶人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万某某无责任。经礼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万某某系生前右侧头面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撞击)致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出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指认笔录;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及谅解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造成乘车人万某某坠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婷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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