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2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路**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县)。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月1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5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3月8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沿苏州G312 由北向南行驶至G312国道苏州工业园区铁路立交桥附近路段处时,与同方向孟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相撞, 致孟某某倒地受伤,后经苏州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9 日死亡。
经鉴定,孟某某符合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
2.书证:人口信息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收条、谅解书等;
3.证人房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察检验笔录;
7.监控录像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巍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899430****)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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