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9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我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并于当日交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3日指定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1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贵C1A386贵C****6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被害人王某甲沿瓮安方向往贵阳方向行驶,当日11时52分左右行驶至贵瓮高速67公里+100米处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乙驾驶的鲁Q4542R鲁Q****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鲁QQT37挂鲁Q****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造成被害人王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乙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王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事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现金人民币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轨迹回放明细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收条、交办案件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主观上为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罗新贵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贵州省余庆县大乌镇红渡村水井湾组;

2.案卷材料两册,光碟七张;

3刑事附带附带民事诉状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