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5********,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赤峰市红山区植物园钢铁厂家属院**号楼**单元**楼西侧,2020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17时2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蒙DB****号小型轿车,沿Glll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段555KM+470M处,与前方行人高某某相撞,相撞后行人高某某倒地,被后方同向行驶的驾驶人田某某驾驶的蒙D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D****挂号重型车碾压,发生致高某某当场死亡,蒙DB****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赵某某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田某某应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高某某本次事故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驾驶证、常驻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发生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东兵
检察官助理:丁 然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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