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辽K****0大众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灯塔市202线1350公里+200米处,超速行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被害人孟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经登记的两轮摩托车至事故地点向东左转弯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孟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后果。经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接受交警调查。被告赵某某对其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材料等;‘
2.证人王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文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芬
检察官助理:曹琳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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