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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90********,汉族,凌源市人,无文化,系辽阳市白塔区**处**,捕前住辽阳市太子河区**村,2013年4月27日因盗窃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9年9月30日因驾驶摩托车与准驾车型不符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9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隆鑫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白塔区王字房街12-4楼1单元门前由南向北倒车时,与后方行人吴某某由南向北行走发生碰撞,致吴某某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而死亡。经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白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未确认安全后倒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后被告人能够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钱伟
    于军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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