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乡**村**号,现住郑州市金水区**路**路**街房**楼,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重大,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经某某,于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2日03时39分许,被害人刘俊威驾驶轻便两轮摩托车沿河南省郑州市丰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专路交叉口附近时因操作不当摔倒,造成刘俊威受伤的单方事故。事故发生后的03时4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3412211978********)驾驶豫A7F****号小型客车沿丰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专路交叉口附近时,与受伤在地的刘俊威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逸。2019年10月25日15时10分许,刘俊威经郑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监控视频;4、证人李某某、赵四化、闫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
检察员助理:张航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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