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系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镇**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2019年3月27日因交通肇事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9时10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黑B****5(临)号小型客车,沿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侧右转弯时,由于操作不慎车辆驶入左侧路下,与路边树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黑B****5(临)号小型客车乘坐人被害人徐某某(女, 43岁)当场死亡。经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系双肺破裂、心肌挫伤死亡。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2019年1月24日在龙江县头站镇***村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
2. 证人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赵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宇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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