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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现暂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由红花岗区剑江路沿剑江路往忠庄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人行横道时,将被害人冯某某撞倒地上,造成被害人冯某某受伤及电动二轮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冯某某被送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2日8时50分许死亡。经事故鉴定: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冯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经法医学鉴定:死者冯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电动摩托车购买收据、保险单、被害人冯某某火化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金某某、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死因法医学鉴定、对肇事电动摩托车的技术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后被告人赵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 龚光军 

母承德、李明江、王小华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暂时居住地。手机: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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