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路派出所,现住址:奎屯市**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4月17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新D0****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312线4470KM+800m路段时碰撞同向行走的行人王某某肇事,致王某某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02月25日经乌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事故责任书认定:赵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现场照片、事故责任书认、司法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涛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住:奎屯市**小区**号楼**号,联系方式:1313992****。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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