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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518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苍山街道**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6月8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Y165车辋-向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兰陵县车辋镇宝山前“凯东超市”门前路段时,与李某某同向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载孟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孟某某受伤,赵某某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爱民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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