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2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4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元;因容留、介绍卖淫,于2018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赵某某接受他人雇佣,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市驿镇中心街69号的“168洗浴”店工作,负责清洁等日常管理。
2019年12月19日15 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介绍、容留刘某甲与段某某,彭某某与刘某乙在店内进行卖淫嫖娼,随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赵某某在公安人员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趁机逃脱。
2020年3月12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市驿镇中心街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门面转让合同、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彭某某、杜某某、王某某、钟某某、曾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静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316793****)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散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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