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45********,小学文化,群众,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局**,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栋**号。2019年3月6日因介绍、容留卖淫被大武口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其已满70周岁拘留不予执行;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因其年龄较大且患病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2020年9月11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介绍、容留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与张某某在其大武口区**小区**号房从事卖淫嫖娼。
2、2019年12月30日17、18时许,在大武口区**小区**号房内,被告人赵某某介绍、容留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分别与张某某、顾某某各进行一次卖淫嫖娼。
3、2020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介绍违法行为人崔某某与赵某甲从事卖淫嫖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介绍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半半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2626****);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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