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3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宅男女神”(另案处理)以微信等社交软件为平台,在广州市增城区介绍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2020年6月21日,通过微信介绍1名卖淫女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嘉华酒店为嫖娼人员周某某提供性服务。2020年6月10日,通过微信介绍了1名卖淫女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乐涛居酒店为嫖娼人员成某某提供性服务。6月20日,又通过微信介绍了另外1名女性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乐涛居酒店为嫖娼人员成某某提供性服务。
2020年6与2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招嫖卡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成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审讯、抓获录像、微信聊天、转账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忠华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光盘9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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