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跑出租车的过程中,为卖淫女介绍嫖客,并从中获利。截止到2020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共为卖淫女孙某某介绍卖淫4人次;为微信昵称为“某某”的卖淫女介绍卖淫1人次,共获利27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赵某某华为手机1部; 2.书证: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赵某某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3.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赵某某手机电子数据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赵某某讯问视频资料DVD。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2人卖淫5次,并从中获利270元,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晓东
检察官助理:张思雨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手机1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