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林西县人,个体,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镇“**旅店”。无前科。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
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经营的“**旅店”,介绍2名卖淫女魏某某、徐某某,多次从事介绍卖淫活动。
1、2020年5月16日晚20时许,孔某某到**旅店嫖娼,经被告人赵某某联系杨某某介绍卖淫女魏某某,嫖客孔某某于5月16日20时39分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给魏某某100元嫖资后,二人未发生性关系,魏某某于5月16日20时50分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给赵某某30元嫖资分成。
2、2020年5月16日晚22时许,孔某某到**旅店嫖娼,经被告人赵某某联系杨某某介绍卖淫女魏某某,嫖客孔某某于5月16日22时37分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给魏某某100元嫖资后,二人在**旅店一房间内发生性交易,魏某某于5月16日22点44分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给赵某某30元嫖资分成,22点46分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20元嫖资分成。
3、2020年5月20日晚22时许,段某某到**旅店嫖娼,经被告人赵某某联系杨某某介绍卖淫女魏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22时57分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给魏某某100元嫖资后,段某某与卖淫女魏某某在**旅店一房间内发生性交易,魏某某于5月20日23点02分通过微信转账向赵某某支付30元嫖资分成,23点03分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杨某某20元嫖资分成。
4、2020年5月21日下午16时许,孔某某到**旅店嫖娼,经被告人赵某某介绍卖淫女徐某某,孔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16时44分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给徐某某150元嫖资后,孔某某与卖淫女徐某某在**旅店一房间内发生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段某某、孔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国峰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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