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新乐市**镇**村**街**排**号,现住址:新乐市**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新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开出租车的便利通过微信网络聊天工具在网上8次为组织卖淫的魏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嫖客,并从中非法获利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微信账号基本信息、微信账号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证明等;2.同案人魏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保顺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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