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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传播性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7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2月9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田东县人民医院体检时HIV抗体检测为阳性,被确诊患****。2020年3月9日21时许,赵某某在明知其为***患者的情况下,仍然在百色市**区**镇**街**号**楼**号出租房内,通过微信收取嫖客许先列50元,与许某某实施性交易,后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赵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HIV抗体检测确证检测报告单、抗HIV病毒治疗知情通知书、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自己患艾滋病,仍然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日山

检察官助理:何峰宇

2020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821****;

2. 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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