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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住江苏省灌云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自己微信号(账号:1500516****)分别向微信好友毕某某、梁某某等人传播114部疑似淫秽短视频,其中有45部视频重复,灌云县公安局对不重复的69部短视频进行鉴定,其中57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毕某某、梁某某、罗某某、潘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灌云县公安局出具的灌公鉴字[2019]15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红霞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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