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员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层**室,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座**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路**号2楼员工休息室内,通过其笔记本电脑,使用用户名为“yy1263”的账号在“91自拍论坛”网站内发布含有淫秽图片的帖子17篇,共计110张淫秽图片,实际点击数总和达到378265次。经鉴定,上述110张图片文件均属于淫秽物品。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在职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被告人赵某某对案发地点、涉案网站截图、账户截图、涉案淫秽图片的辨认,证人陈某甲对淫秽图片截图的辨认,证人陈某乙对案发地点、涉案笔记本电脑的辨认;
6.视听资料:淫秽图片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英
检察官助理:辛仲川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和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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