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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镇**室(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嘉和山海B区14-3-502室,利用网络直播平台“星恋”、“月亮”进行直播,观看者为其刷礼物,礼物数量达到要求时,其会将刷礼物者加入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发送淫秽视频,经营口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发送的31个视频为淫秽视频。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又利用微信群发含有淫秽视频和赌博的“心语”APP二维码,两次发给相同的200人,共计发送400人次,其中才某某收到后共下载25个视频,经营口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心语”APP中3个视频为淫秽视频,才某某下载的24个视频为淫秽视频。被告人赵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3700元。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才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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