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七哥”,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71*********,**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广西南丹县**镇**路**号,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赵某某为王某写了一张10万元的虚假领条,内容是其从王某那里拿了10万元用于支付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湖南过卡费。2018年7月,赵某某与黄某某、李某某、韦某等人在南丹县运达宾馆商量针对10万元虚假领条写情况说明,用于王某贪污案开庭使用。2019年5月22日,赵某某在王某涉嫌贪污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的询问时,作出虚假证言。赵某某承认10万元虚假领条内容的真实性,其谎称其从王某手中领取10万元现金用于支付湖南过卡费。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王某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未采纳赵某某的虚假领条以及李某某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为王某作出虚假证明,对王某的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岑伟清
2020年2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住河池市**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97780****、1877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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