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骑手,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县**镇**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他人,以200元的价格伪造“日照市**局人事政工科”印章一枚,后加盖在伪造的收入证明上,用于詹某某办理车贷。
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他人,以280元的价格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一本,放于其**小区7号楼3单元1501的家中。
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他人,以50元左右的价格伪造“中国**银行**支行”印章一枚,加盖在伪造的《协助冻结银行保证金通知书》上,骗取詹某信任。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鉴定文书;(3)被告人李伟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发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印章,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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