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3028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栋**室。2019年8月4日被抓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鹿泉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初至2018年年底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伪造多份**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确认单。后被告人赵某某将伪造的其中一份交易确认单发给连某某(另案处理)用于诈骗李某某3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玲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晋州市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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