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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Z12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电缆业务员,住吉林省长春市****广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学校宿舍**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安徽**缆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吉林省松原市**玻璃有限公司(“**公司”)有电缆买卖业务。2014年10月27日、2015年2月11日,赵某某使用加盖虚假**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分两次在**公司领走电缆款人民币110021元(以下皆为人民币)。2018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采用在打印店扫描的方式伪造**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以及法人章,制造虚假的授权委托书与**公司签订总价款为39万余元的电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将预付款10万元打到**公司账上。2018年7月9日,赵某某使用虚假的收款收据取走尾款29万余元,**公司并不知道该笔业务的情况,也未履行合同。

经鉴定,授权委托书上的“安徽**缆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均系彩色打印机打印形成;其领取电缆货款时使用的三张收据上加盖的“安徽**缆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询记录、抓获经过、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对账函、调取证据通知书、印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伪造公司印章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香香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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