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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_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同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起,被告人赵某某受林某某(另案处理)指使通过微信在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带有“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字样的空白的车辆行驶证,按照林某某提供的车辆信息,以每本人民币15元的价格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使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伪造黑M****8、黑M****3、黑E****T、黑E****0、黑E****8、黑E****9、黑E****挂、黑E****7车辆行驶证八本,供林某某在龙凤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为他人处理车辆违章使用,被告人赵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20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2019年12月15日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组装台式电脑主机、EPSON针式打印机、塑封膜、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华为荣耀手机;

2.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赵某某户籍证明、林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出具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位置照片、房间门号照片、电脑位置照片、电脑组件照片、伪造行驶证正反面照片、赵某某指认扣押物品照片、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证明、大庆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林某某微信名称、微信号截图、赵某某微信名称、微信号截图、林某某与赵某某聊天记录、“******真”微信名称、微信号截图、赵某某与“******真”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账单照片、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出具补充侦查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发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核发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照片、闫某某与张某某微信转账账单、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出具工作说明、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出具与郭某某的电话录音整理记录、田某某与梁某某微信转账账单、绥化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情况说明等;

3.证人闫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田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庆)公(刑技)鉴(文检)字[2020]24号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机动车行驶证为国家机关证件而予以伪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杰

检察官:徐  超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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