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告人赵某某,因其客户王某某的银行征信有问题,需要办理一本假户口簿、假离婚证、以及假的离婚协议办理购房贷款。赵某某让谭某某将客户信息发过来后,在自己家中制作了王某某、何某某一本假的户口簿、一本假离婚证、一份假离婚协议,并雕刻了“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户口专用金宝派出所”和“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两枚印章,分别盖在假户口簿、假离婚证、假离婚协议上,交给谭某某收其400元。经鉴定,“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户口专用金宝派出所”、“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二枚印章均系伪造假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扣押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寇志农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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