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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93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伪造武装部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2年3月被嘉陵区法院判刑3年缓刑5年。因涉嫌伪造国家机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112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刑事拘留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告人赵某某,因其客户王某某的银行征信有问题,需要办理一本假户口簿、假离婚证、以及假的离婚协议办理购房贷款。赵某某让谭某某将客户信息发过来后,在自己家中制作了王某某、何某某一本假的户口簿、一本假离婚证、一份假离婚协议,并雕刻了“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户口专用金宝派出所”和“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两枚印章,分别盖在假户口簿、假离婚证、假离婚协议上,交给谭某某收其400元。经鉴定,“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户口专用金宝派出所”、“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二枚印章均系伪造假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扣押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志农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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