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公寓**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10月为办理抵押借款,经与其妻刘某某(已判刑)预谋后,伪造了位于菏泽市**路西侧,其已付清房款但未过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菏房权证直字第******号)一本。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证明、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馆出具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合惠
代理检察员秦辉余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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