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刑检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住吉林市船营区**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于2019年3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网络伪造姓名为赵某乙的身份证和姓名为张某某的驾驶证各一件,2019年3月23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吉林市船营区中心医院附近办案过程中,发现赵某某携带伪造的身份证(赵某乙2205811981********)和驾驶证(张某某230303198********),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身份证1个、假驾驶证1个;
2、书证:办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假驾驶证、假身份证复印件、指认照片、驾驶车辆照片、信息检索、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证件管理制度,伪造用来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明月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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