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镇**村**号,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室,无业。2018年1月19日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被平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六千元;2019年9月3日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被平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20年6月15日因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7200元。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因持有的C1驾驶证被暂扣,便电话联系办理假证人员,提供本人照片和身份信息,以80元的价格办理了一本A2 机动车驾驶证供自己使用。2020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持假的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冀FL**** 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蒙L****挂号“万风”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惠农区国化路与申银大道路口处被石嘴山市交通警察分局七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生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19520****);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光盘壹张、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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