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镇**村**号,现住太原市杨家峪**小区**号楼**单元**。2018年1月赵某某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7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使用伪造驾驶证驾驶晋AA****轻型货车在榆次区汇通路与经西大道交叉口被晋中市交警支队高校大队民警查获,当场扣押伪造B2驾驶证一本。据赵某某供述,该伪造的驾驶证系2020年3月3日在太原市**小区大门口通过“小广告”制作。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4、电子数据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全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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