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姜某甲、姜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6年2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20年3月8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宝骏牌小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镇**道与**路交汇处路口,被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交警检查时,因出具找人以其头像照片伪造的姓名为“李某某”的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被交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蓓蓓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