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8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住**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昌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家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4时40分,赵某某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核载5人,实载6人),沿高昌区**路段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周某某死亡,乘车人袁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现有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司法鉴定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规则驾驶汽车造成母亲周某某死亡,妻子袁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实,构成交通肇事罪。取证合法,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以采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超载行驶,与道路中央隔离栏发生碰撞后,造成乘车人周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袁某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生荣
检察官助理:阿依奴尔·阿布里木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联系电话:18999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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