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公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镇**村**组。2017年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桥北工业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桥北工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月**日18时许,在永桓高速桓仁收费站,向交警出示使用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身份证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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