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村**路**号,现住本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为发展装修业务需要,以与罗某、谢某某、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进行信息交换或者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本市富阳区百合新城、宝龙、富春壹号院、富春江南等小区业主的姓名、电话、房号、身份证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 358条。同时,被告人赵某某将自己获取的山水国际、贤明府、山水悦府、金汇首府、云水山居、云水湾等小区业主信息提供给罗某、谢某某等人共计6 996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王某某、谢某某、王某甲、王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微信聊天记录及信息文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获取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稼嫦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原处(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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