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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原枣庄市**局**分局**,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该案被移送至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担任枣庄市**局**分局**大队**中队**的职责,盗用民警的数字证书查询机动车档案信息,并将查询结果用手机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的方式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共计9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辉

检察员:刘甜甜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方式:13963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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