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330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高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高邮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金某某(另案处理)所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系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采用购买的方式从金某某处获取包含姓名、手机号码等的公民个人信息合计3200余条。

2018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金某某所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系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采用购买的方式从金某某处获取包含姓名、手机号码等的公民个人信息合计15900余条,并将该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金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力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9821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U盘、笔记本电脑各一部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