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香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将为联系客户、招揽生意,非法获得的多个小区的业主信息共计10000余条通过微信发给“定制家具1373163****”的网友,获得微信红包五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电子数据检查笔录;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汇总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检察官助理:赵相娜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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