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9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街**号,住深圳市福田区**路**花园**栋**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赵某某为了给自己经营的私教班带来更多生源,通过网上查询到一个自称在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卖家,后双方通过微信谈好以1500元人民币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018年11月17日对方通过QQ邮箱发送一个内存有公民个人信息的邮件给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即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人民币1500元给对方。经鉴定,邮件内含公民个人信息71528条,其中住宿信息4152条。
2019年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福田区**路和**路交界处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声明书、悔罪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民个人信息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四个)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