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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89********,汉族,高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住新乡县**村(临时)***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补充侦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于2020年3月1日退查重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补充侦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于2020年4月27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以5万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了二手印刷机器,租用新乡县***村李某甲的厂房印刷《建设工程施工管理2019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019版》等书籍散页,并让李某乙(已判决)装订书籍散页成册,每装订一令纸20元。2019年1月17日,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李某乙位于师寨镇**村的仓库查获,现场扣押配页胶订机、对开切纸机及打包机等装订机器设备及《建设工程施工管理2019版》40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019版》2260册、已装订成册尚未切边的《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019版》2880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019版》散页70令。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建设工程施工管理2019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019版》等书籍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姜某某、李某丙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出版物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二磊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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