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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春市双阳区超龙商厦的某某音像摊床销售盗版光盘,2020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在赵某某的摊床当场扣押各类光盘671张,经鉴定,其中361种、共508张光盘系非法出版物。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经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表、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

2.​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长春市新闻出版局(长春市版权局)出版物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零售非法出版物超过五百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默琳

检察官助理:闫陈美佳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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