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91********,汉族,大专文化,**中心员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云**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有限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伙同钱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先后九次骗取**公司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24495元,后将骗取的保险理赔金用于维修、翻新赵某某收购的二手车。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保险报案记录、主动退赃证明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保险诈骗,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钱某某(另案处理)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苏斌
检察官助理:王洋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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