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3*,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原**厂职工,现住滨州市滨城区渤海*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罪
2016年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甲以信用卡代刷、海外代购、资金周转等各种理由从被害人处获取62张信用卡使用。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将信用卡透支资金用于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使用其持有的户名“滨城区**家具店”pos终端、户名“滨州市政协**大酒店”pos终端透支套现1309849.1元,全部用于其个人网络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被告人赵某甲以代购资金周转为由,获取被害人谢某某的**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各一张。2018年11月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3张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络赌博,尚有50000元无力归还。
2、2017年底,被告人赵某甲以“倒卡”周转资金为由,获取被害人赵某乙的**银行信用卡1张。2018年11月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络赌博,尚有16000元无力归还。
3、2016年至2018年1月,被告人赵某甲以“倒卡”周转资金为由,获取被害人张某**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各一张。2018年11月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3张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络赌博,尚有59315.85元无力归还。
4、2018年3月,被告人赵某甲以买房周转资金为由,获取刘某甲**银行信用卡一张。2018年11月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络赌博,尚有10400元无力归还。
5、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赵某甲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获取被害人陈某某**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各一张。2018年11月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2张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络赌博,尚有68999元无力归还。
6、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某甲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获取曹某**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各一张,并将该3张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络赌博,尚有26054.57元无力归还。
7、2019年1月,被告人赵某甲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通过曹某获取杨某**银行信用卡一张,并将该信用卡反复刷卡套现,用于网络赌博,尚有30000元无力归还。
8、2017年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某甲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老人治病等为由,获取被害人赵某丙**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各一张;2018年11月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5张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路赌博,尚有178697.05元无力归还。
9、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赵某甲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获取被害人李某甲**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各一张。2018年11月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3张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路赌博,尚有38913元无力归还。
10、2017年,被告人赵某甲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获取被害人李某甲**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各一张。2018年11月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4张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路赌博,尚有91970元无力归还。
11、2017年10月,被告人赵某甲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获取被害人刘某甲**银行信用卡一张。2018年11月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路赌博,尚有9001.44元无力归还。
12、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赵某甲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获取被害人王某甲某**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各一张。2018年11月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8张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路赌博,尚有147848.02元无力归还。
13、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赵某甲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通过王某甲获取陈**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各一张。2018年11月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7张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络赌博,尚有132835.82元无力归还。
14、2018年,被告人赵某甲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通过王某甲获取周某**银行信用卡一张。2018年11月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络赌博,尚有15000元无力归还。
15、2017年底,被告人赵某甲以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获取被害人董某**银行信用卡一张。2018年11月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络赌博,尚有18000元无力归还。
16、2018年,被告人赵某甲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获取被害人宋某**银行信用卡一张。2018年11月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络赌博,尚有19200元无力归还。
17、2017年初,被告人赵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获取被害人王某乙**银行信用卡一张。2018年11月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络赌博,尚有13979.66元无力归还。
18、2016年10月,被告人赵某甲以刷卡挣点差为由,获取被害人李某乙**银行信用卡一张。2018年11月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络赌博,尚有13000元无力归还。
19、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赵某甲以刷卡套现挣取点差为由,获取被害人樊某**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各一张。2018年11月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4张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络赌博,尚有104771.79元无力归还。
20、2017年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赵某甲以刷卡挣点差为由,获取被害人周某某**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各一张。2018年11月后, 被告人赵某甲将该4张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络赌博,尚有123969.51元无力归还。
21、2016年12月,被告人赵某甲以代购资金周转为由,获取被害人毕某**银行信用卡一张。2018年11月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络赌博,尚有22027元无力归还。
22、2016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赵某甲以代购资金流转为由,获取被害人李甲丙(身份证号码372301197*******15)**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银行信用卡各一张。2018年11月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6张信用卡反复刷卡透支,用于网络赌博,尚有119866.39元无力归还。
二、诈骗罪
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2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以资金周转、给老人治病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李某丁等人现金共计339182元转入赵某甲本人支付宝或银行卡,后用于网络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参与网络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资金周转为由,在被害人张某乙处骗取33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2、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参与网络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资金周转为由,在被害人张某乙处骗取17820元,用于网络赌博。
3、2019年2月1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参与网络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资金周转为由,在被害人张某乙处骗取9480元,用于网络赌博。
4、2019年2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参与网络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资金周转为由,在被害人曹某某处骗取14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5、2019年1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参与网络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母亲生病需要用钱为由,在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1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6、2019年2月3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参与网络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资金周转为由,在被害人李某甲处骗取1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7、2019年1月4日,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隐瞒其参与网络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资金周转为由,在被害人李某丁(身份证号372301198*******59)处骗取2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8、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参与网络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母亲看病需要用钱为由,在被害人李李某丁(身份证号372301198*******59)处骗取29400元,用于网络赌博。
9、2019年1月2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参与网络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资金周转、家里老人生病为由,由刘某丙担保在邓某处骗取2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10、2019年2月4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参与网络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资金周转为由,在被害人王某丙处骗取3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11、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参与网络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资金周转为由,在被害人李某戊处骗取1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12、2019年2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参与网络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资金周转为由,在被害人李某戊处骗取3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13、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参与网络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在被害人刘某丙处骗取1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14、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参与网络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在被害人郭某某处骗取9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15、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参与网络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在被害人郭某某处骗取15500元,用于网络赌博。
16、2019年1月6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参与网络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在被害人郭某某处骗取3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17、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参与网络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在被害人毕某某处骗取22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18、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参与网络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在被害人毕某某处骗取1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19、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参与网络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在被害人李某戊处骗取1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20、2019年1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隐瞒其参与网络赌博、无还款能力的事实,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在被害人李某戊骗取61982元,用于网络赌博。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6年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甲利用其非法持有的董某某信用卡2张、樊某某信用卡1张、周某某信用卡1张、刘某乙信用卡3张,使用其持有的户名 “滨城区**家具店”pos终端、户名“滨州市政协**大酒店”pos终端进行刷卡透支,并将透支资金转入赵某甲**银行6229*************账户归其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用卡对账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4、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62张,数额共计1300849.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391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7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娟
2019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被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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