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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二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7********,初中文化,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镇**村人,无业,住忻府区**街**巷**单元**层**。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魏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魏某某的身份证和伪造的证明材料在中国农业银行忻府区支行营业厅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户名为魏某某,卡号62599600********)。之后赵某某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套现。截至案发,赵某某透支本金共计27344.62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赵某某拒不偿还该款。

2017年7月份,魏某某因被告人赵某某的恶意透支行为被忻府区公安局刑事立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还清恶意透支的本金及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背他人意愿,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使用,数额较大,对他人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屈海东

检察官助理:韩笑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住忻州市忻府区**街**巷**单元**层**,电话:1883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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