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7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于2011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威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和吴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四人在镇雄县预谋外出实施诈骗,当日,吴某某驾驶其贵F*****号五菱牌微型车搭乘李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到四川省叙永县。同年10月20日早上,四人驾乘贵F*****号车从叙永县返回镇雄县,途经叙永县分水镇时搭乘欲前往威信县的被害人王某乙。在车上四人对王某乙实施诈骗,制造了李某某捡到王某甲掉落的钱包被王某乙看见的假象,继而王某甲以其钱包被盗,钱包内有银行卡为由,要求车内乘客将自己的银行卡交其验看,并说出自己银行卡的存款余额,把银行卡账号和密码输入驾驶员吴某某的手机进行核实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欺骗王某乙交出自己的银行卡,并套取王某乙银行卡的密码,后以手机无网络不能查银行卡余额为由将王某乙的银行卡“封存”,当车行驶至威信县扎西镇环城东路时,由李某某、赵某某假意与王某乙在车上等待,王某甲谎称去银行挂失“被盗的银行卡”,与吴某某一同步行至威信县扎西镇人民路的农村信用社,持王某乙的银行卡在该信用社的自动取款机上,分七次取走王某乙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制造骗局的非法骗取他人银行卡,并冒用他人银行卡,取走银行卡内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及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八个月以上两年两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威信县看守所,联系电话:无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证据14页(两份判决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副本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