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7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镇**街**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下午,甘肃省清水县**镇**村的陈某某用其姐姐王某某的借记卡在清水县**镇**银行取完钱后(卡号:62306500013********),将卡不慎遗失在该银行内。随后,在该银行上班的被告人赵某某发现银行大厅地上有一张信用卡和一个卡套及白色纸条,赵某某就将信用卡和卡套及白色纸条捡起来,发现纸条的上面写着这张信用卡的密码,赵某某就将信用卡和卡套及白色纸条放在银行的工作台上,至下午17时40分时,没有人来找卡,赵某某就将信用卡和卡套及白色纸条装在经典纯牛奶的手提袋中带到家中,晚饭后,赵某某准备去清水县轩辕广场跳舞,当走到清水县甘肃银行门口时,赵某某就将自己上衣的帽子拉起来戴在头上,拿着该卡在甘肃银行的ATM机上查询了卡内余额,发现卡内有17500元,赵某某就将钱分四次全部取走,在回家的路上,将手提袋和银行卡全部丢掉后,回家将钱藏在女儿鲁某某的衣柜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1份;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1份;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3份;5.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份;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取走卡内17500元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无前科,已将17500元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锋
检察官助理:包俊莉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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